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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