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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通傳財團法人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註明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