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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依本辦法申請審驗、換補發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向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及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