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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資訊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達五千名用戶之個人資料者,其訂定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內容應包含國內或國際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之規劃及執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