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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二、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