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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既有廣播事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
既有廣播事業與依本辦法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間,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視為同一人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