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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繳納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已繳納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