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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申請人於抽籤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抽籤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