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醫療器材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取得抽籤資格者應由代表人或指派一位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地點參加抽籤。
取得抽籤資格者經主管機關通知而未出席或未指派授權代理人參加抽籤報到者,視同放棄抽籤權利。主管機關於抽籤會場唱名而未參加抽籤者,亦同。
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始得進入抽籤會場,其他人員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進入抽籤會場。
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有足以影響抽籤程序進行之行為;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先命其改正,仍不改正者,廢止其抽籤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