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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無息發還已繳納之得標金。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或於得標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