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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審查後非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合格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審查合格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
三、參加競價而得標,於依規定繳納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依第二十四條遭廢止競價資格或喪失競價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