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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繳交審查費;於許可換發執照時,應繳交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