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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1 條
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機線障礙,或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致一千以上之用戶無法通信達三十分鐘以上之經營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辦理通報者,亦同。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時,應依下列通報程序辦理:
一、前項情形發生後十五分鐘內,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通報機線障礙或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時間、影響狀況及處理措施等事項。
二、前項情形發生後於故障排除前,應每三小時更新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但障礙情形有重大變化時,應隨時通報。
經營者無法依前項規定通報時,得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通報。
第一項情形發生後一小時內,經營者應利用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體向使用者揭露障礙情形,包含障礙原因、障礙影響區域及預計修復提供服務時間;經營者並應於第一項情形完成修復提供服務後一小時內,向使用者揭露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所規定之處理方式。
經營者積極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經政府評定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