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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會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及再利用計畫。
四、產品銷售紀錄。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除前項申請文件外,另應檢具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無違反本法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為之。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網路申報規定被告發處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