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行動業務設置之基地臺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
(一)未達四百百萬赫(400MHz)頻段者為零點二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2mW/c㎡)。
(二)四百百萬赫(400MHz)以上至二千百萬赫(2000MHz) 以下頻段者為該頻段百萬赫(MHz)值乘以零點零零零五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0005mW/c㎡)。
(三)逾二千百萬赫(2000MHz) 頻段者為一點零毫瓦特每平方公分(1.0mW/c㎡)。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