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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營者或籌設者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應依特定識別碼收費表(如附表)繳納當年度特定識別碼使用費。
本標準施行日期在當年度繳納期間之後者,應自本標準施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特定識別碼使用費。
繳納期間經過後獲核配特定識別碼者,應自核配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繳納特定識別碼使用費。
本標準發布當年度之特定識別碼使用費,以本標準施行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數比例繳納;繳費年度內獲核配之特定識別碼,其特定識別碼使用費以核配之次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數比例繳納。
經營者或籌設者繳納特定識別碼使用費後,經本部收回號碼時,自收回之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特定識別碼使用費,由本部按日數比例計算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