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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經營者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會計分離方式,將本業務之資本額及相關營收與其他電信事業業務分別列計。
二、不得將本業務營業項目及相關資費,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不當搭售致有限制競爭之虞。
三、將本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明確分割。
四、以平等原則處理本業務,並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