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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換發或補發經營許可執照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