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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於暫停或終止其業務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同意備查之暫停營業日或終止營業日前之許可費。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繳交許可費者,於申請暫停營業或終止時,仍應繳納當年度之許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