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建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審查、完工審驗及審定證明者,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本會委託代收規費之金融機構繳交規費。
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證照費於核發審定證明時收取。
第一項規費,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繳納,其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