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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固網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
一、同一裝機地點之市內電話號碼。
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