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完成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