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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或自行終止其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業務實際使用之電信號碼為下列用途之變更:
一、移轉至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之同類業務使用。
二、移轉至自己籌設或經營之其他同類業務使用。
前項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之第二項規定;其業務項目彼此間為前項所稱之同類業務。
受移轉業務之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移轉使用電信號碼屬第一項第一款者,應於第一項經營者為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電信號碼移轉計畫(含移轉時間、電信號碼類別、號碼明細及數量、網路架構接續圖、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使用情形)。
二、經營者及受移轉者所簽訂之電信號碼移轉協議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受移轉業務之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移轉使用電信號碼屬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於第一項經營者為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