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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必須永久遷移者,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
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電信事業機關(構)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