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得標者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