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指利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及行動臺,進行之語音
或非語音通信。
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指由具達成國際電信聯合會 (ITU) 所定 IMT
-2000 服務指標之基地臺、交換設備等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系統。
三、行動臺:指供第三代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四、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功能,以供行動臺
間進行通信之設備。
五、實驗者:指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依本辦法核准設
置專供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者。
六、使用者:指與實驗者訂定契約,使用實驗者提供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服
務之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