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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使用者資料時,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
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
有關機關如已付費調閱通信紀錄,所併查詢使用者資料應予免收查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