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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其規格及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