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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增加營業之直轄市、縣(市)時,應依前條規定就其增加之區域提出籌設申請。但依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得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域為單位,增加其營業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