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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議,應於完成協議後一個月內檢附協議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國際慣例有重大變更,或他國電信市場競爭情況改變,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主管機關得公告變更前二條規定之適用國家,經營者應按公告後內容調整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