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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1 條
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其營業規章應載明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為限。
二、符合公平原則、無差別處理之出租平臺上下架規範。
三、不干預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
四、確保內容服務提供者之銷售方式,得讓用戶自行選購單一或不同組合之內容服務。
五、提供公平規劃之電子選單表,並保留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經營規劃之空間。
六、電子選單表能詳列全部內容服務名稱、提供者名稱、內容摘要及提供者所訂費率等選購時所需資訊,供用戶自行選購,並於首頁提供選購操作指引。
七、防護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內容之自律措施。
八、公開用戶機上盒規格,用戶機上盒得由經營者供租、內容服務提供者供租或用戶自備。
九、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頻道介接及其節目內容儲存設備。
十、於技術可行時,開放其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用戶,接取內容服務提供者提供之內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