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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1 條
經營者對於市內通信之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個月;對於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之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因用戶本人查詢之申請,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