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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經營者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費率計算、協商及調處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