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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依下列之規定:
一、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國際海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或國際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在其營業區域內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不適用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