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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種類如下:
一、綜合網路業務:指經營者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
二、市內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務。
三、長途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固定通信服務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務。
四、國際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國際間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務。
五、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