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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電信設備技術規範。
前項電信設備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用戶連接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之電信終端設備,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上盒技術規範審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