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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如下:
一、綜合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
二、市內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
三、長途網路業務為二十年。
四、國際網路業務為二十年。
五、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
六、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
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