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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兼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應於事業計畫書內敘明擬設置之市內網路設備及其架構圖、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及其營業區分。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申請兼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