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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本業務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受理申請經營之特許執照之張數,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