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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信事業依據廣告物主管機關通知執行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如被
停止服務之用戶向電信事業提出異議或訴願時,電信事業應即敘明收受日
期,轉陳原處分機關或訴願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