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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者,除應於預付卡售出時即將購買者資料記存,並應於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資料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衛星。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