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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無法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籌設同意書失其效力,且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