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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申請地面站經營者,應依交通部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特許費、審查費、證照
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