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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
業應即處理;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業應於一週內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