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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電臺工程主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但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者,其相關實際工作經驗得為二年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校院或依「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認定之國外專科以上校院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工程或相關科、系、所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依「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認定之國外高級中等學校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工程或相關工程科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六年以上者。
四、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擔任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職務二年以上者,或丙級技術士證,並擔任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
五、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修習至少八學分或一百四十四小時之廣播或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至少三個月廣播或電視工程技術課程訓練合格,並擔任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
六、曾任廣播電臺有關技術職務三年以上者或電視臺有關技術職務二年以上者。
前項各款年資得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