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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逐部審驗者,應填具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逐部審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器材及文件正本或影本向本會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中文或英文之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四、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器材於核發審驗合格證明時發還,其他文件由本會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