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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
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核定之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十日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
經營者暫停營業期間屆滿未復業或終止營業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適當
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