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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