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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者,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時,應備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後發給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
一、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申請書。
二、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
前項申請者以未經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合格時,應備妥業餘無線電機,並檢附前項文件及頻率、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資料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業餘無線電機審驗合格標籤及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
電臺審驗不合格者,得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資格級別及電臺申設等級。
二、設置目的。
三、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電功率。
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及呼號。
二、所屬者名稱。
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
四、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及電功率。
五、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