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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系統經營者每年應自行查驗其系統一次,填具自行查驗報告表及查驗紀錄表。
前項資料保存期間為一年。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